股票注册制程序渐明 从业人员可买卖股票【中金视听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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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混合所有制改革”是个让人一头雾水的词儿。国企的股份制改革搞了好多年,引入了大量的多元化资本,这难道不就是混合所有制吗?如今为什么又要提出这个新的术语呢?
这其中的奥妙颇值得玩味。显然,“混改”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国有企业的,改组的目标可能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,而不一定是股份公司;由于其意在引进少数实力较强、投资额较大的中外私人投资者,所以也就区别于通常所谓的“股份制改造”了。提出这个想法的人也许对于以往的股份制改革不甚满意,所以,这次决心另搞一套。另一个考虑可能是,由于股票发行的门槛较高,所以先引进私人投资者,培养培养,以后再谋求上市。总之,不管属于哪种考虑,本次“混改”的主旨就是引进“大资本”而不是“小资本”,改革似乎打算在股票市场的外部而不是内部进行。
这就很值得进一步分析了。股票市场中存在着各种现成的基础设施与制度安排,可以每天面向全国各类大小投资者发行数量巨大的股票,这种机制原本就是为“混改”之类的资本操作而服务的。尽管相关机制还不够完善,但它可以保证基本的公平、透明与效率。“混改”为什么要绕开股市来进行?难道是要规避股市中的监管机制吗?莫非是要为桌面下的交易提供便利?
“混改”支持者的理由可能是,股民人数多而且分散,所以并不能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为改善企业治理发挥重要作用。此外,许多未上市的国企效益较差,达不到上市要求。可是,股票发行不是要搞注册制改革了吗?注册制改革已经近在眼前,股票市场与上市公司治理都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。股市的改革完成之后,关于股票发行的诸多财务指标限制可能大都会取消,普通国企的股份制改造与股票发行可能都将不再有障碍。笔者的呼吁是,“混改”一定不能对此视而不见,而要超前地考虑到注册制改革的前景。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依托证券市场、并结合股票注册制改革来进行。即使暂时不能在场内进行的,也要参照股票市场的相关制度与规定来进行操作,而不能完全脱离股票市场,要让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制度成为基本的操作标准。否则,可能就会发生严重的低效、无序、不公平、滥用权力、暗箱操作、利益输送、内部人控制、贪腐、国资流失等等后果。
“股民未能为改善企业治理发挥重要作用”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事实,不过,这是事出有因的,这是股市监管者应该作出的一个重大反思。笔者认为,普通股民未能在企业治理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,主要原因既在于诸如集体诉讼等制度的缺位,而且在于对股东投票权的委托和代理在我国实际上名存实亡。在我国股市发展的初期,“投票权代理制”以某些不规范的方式存在着,例如,在大宗股票的转让中,转让协议签订的同时股权出让方即可向受让方委托投票权。后来,这种做法遭到了莫名其妙的禁止。目前,监管机关要么宁肯自己上阵来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”,要么则强调股民自己行使投票权,而对投票权的委托与代理在总体上持怀疑和消极的态度。监管机关不对投票权的委托与代理提供应有的便利,不制订保护性与鼓励性的操作细则,反而施加种种有形无形的限制。例如,有权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人员资格就被严格地限制了起来。已经发生的少量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活动,或者是出于临时需要(例如上市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制度时)而被特别要求的,或者则仅仅限于就具体议案所进行的一次性授权,而不是长期的、一般的、不限特定事项的全面授权。
“投票权代理制”的真正落实对于改善企业治理至关重要。股民虽然人数多而且分散,但是,通过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行使委托与代理权,分散的股民就可以集合为一种不可忽视力量,就可以把那些态度积极、熟悉情况、能力高强的人士推举为企业的董事,使之切实有效地影响企业的决策。委托权是所有权的一个当然内容;行使委托权不仅不损害所有权,恰恰是对所有权的保障与实现。因此,代理人的资格应当参照国际惯例从宽认定,应当允许和鼓励不限特定表决事项的“一般代理”,尤其应当允许和欢迎那些对于现任公司管理层持有批评、不满甚至敌意态度的人担任代理人。各方面的人士都应当认识到,这种“反对派”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的除弊和兴利都是大有裨益的,甚至是必不可少的。
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,促使普通老百姓联合起来,通过与各种“寡头”相抗衡,从而保障自身的权利和利益,达到“自我治理”的效果。可是,总有一种视这种群众运动如洪水猛兽,处处加以提防的倾向。他们不是积极地寻找办法,设定规则,来保障、培养、扩大当事人的参与权,而是消极地对待各种实行民主的机会。上市公司的治理提供了一个机会,可以让我们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来思考有关的问题。
由于“文革”的消极影响,我们可以发现,近几十年来,我国社会中存在着一种情绪,就是对群众活动、社会活动乃至一般的法律行为不仅感到厌倦,而且抱有戒备、怀疑甚至敌视的态度。一谈到这些议题,就有人怀疑“文革”要复活了,“运动”要来了,社会要乱了。这种对“文革”的反思是不全面的。我们所反对的是非理性的狂热,而不是一般的政治与社会运动;我们反对个人崇拜与人身攻击,而不是在现代法治框架下的文明有序的法律与政治活动;对社会强势群体并不是不要进行反抗,但要与之进行平等的、有智慧的、讲道理的斗争。片面地拒绝、回避甚至禁止群众实现权力,不可能得到长久的“安定团结”。更有一些心怀叵测的势力,他们一面相互抱团取暖,一面对人民实行“分化瓦解,各个击破”,假如民主制度不完善,不能得到积极的发展,就正好遂了他们的心愿,正好让他们大肆贪污腐败,花天酒地,声色犬马。
现在再回到混合所有制改革。多年以来,关于发展市场经济,存在着这样一种反民主的认识:市场经济就是依靠资本家,因此,要先培养一批资本家,然后再把社会财富移交给他们来支配和管理。通过有控制的、倾斜性的政策,“资本家们”似乎已经“培养”起来了,现在通过避开广大股民搞“混改”是不是就要“移交”了呢?我们相信动机并非如此,但假如有关使人民群众进行自治的制度和技术还不能得到发展的话,恐怕也就只能听之任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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